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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德良与武汉川宏服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良,武汉川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16号申请人李德良,委托代理人张早刚(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川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芦沟桥路特1号怡景花园A单元5层2室。法定代表人王友强,总经理。申请人李德良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3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川宏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德良的担保人熊启权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新世纪花园2期B区1栋2单元1层2室商网和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宏达路7号,幢1楼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德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川宏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德良的担保人熊启权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新世纪花园2期B区1栋2单元1层2室商网(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64.96平方米)和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宏达路7号,幢1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号,建筑面积125.8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