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杨涛、XX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杨涛,XX,杨威,段宗美,祝锦忠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张丽,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涛,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安徽省宿市埇桥区。被告:XX,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杨威,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段宗美,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徐成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锦忠,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徐成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诉被告杨涛、XX、杨威、段宗美、祝锦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丽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与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寿州时代广场(系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寿州时代广场A030摊位经营“哎呀呀”品牌商品,双方对租期、租金、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3年8月29日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寿州时代广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于次日向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寿州时代广场发出律师函,不同意解���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想2013年8月31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的经营摊位,清理了原告的货物。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2013年10月原告曾向贵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恶意注销,导致诉讼主体不存在,原告被迫撤诉。为减少损失,原告主动与商场方联系,清点拿回了部分货物,清点中发现商场方没有对货物进行妥善保存,导致原告货物丢失、损坏严重。再次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6292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中查明:2014年2月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向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2014年8月1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2014年11月21日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现仍在继续经营。本院认为:原告与寿县兴盛商贸���限公司寿州时代广场(系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适格的被告是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虽然寿县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申请注销,但其注销登记于2014年8月1日被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公司仍然存在并运营至今,其权利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故原告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薇代理审判员  何升国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礼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