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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告蔡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佳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郭天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