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高建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高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A.C.E座。负责人王建宏,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永宁,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建英,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高建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建英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建英给付人民币6.52108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岳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