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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孟庆龙与孙正俊、丁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龙,孙正俊,丁恒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孟庆龙。委托代理人周雪梅,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正俊,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丁恒红,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孟庆龙与被告孙正俊、丁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庆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