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孟庆龙与孙正俊、丁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龙,孙正俊,丁恒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孟庆龙。委托代理人周雪梅,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正俊,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丁恒红,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孟庆龙与被告孙正俊、丁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庆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