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84号撤回起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承铭,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梁军安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84号原告向承铭。被告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亮肚村避风港东边场地。法定代表人梁军安,总经理。被告梁军安,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承铭诉被告海南森江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梁军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媛审 判 员 王 安代理审判员 张医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圣希0xqid8c20c7ovjjyyo案件唯一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