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陈尔汝、韦少洪等与吴栋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尔汝,韦少洪,吴栋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052号原告陈尔汝。原告韦少洪。被告吴栋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中山中路37号。负责人陈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洲,该公司法律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尔汝、韦少洪诉被告吴栋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尔汝、韦少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尔汝、韦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尔汝、韦少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