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慧与王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1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