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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慧与王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817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