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诉山西鑫宇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鑫宇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朝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本院(2014)运中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靳临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