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97-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奇台县人,小学文化,现住昌吉市,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晓炯,男,汉族,奇台县人,大专文化,现住昌吉市,百川公司职员,系原告的儿子。委托代理人:董国文,系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奇台县人,高中文化,现住乌鲁木齐市,个体。被告:刘某,女,汉族,奇台县人,本科文化,现住:乌鲁木齐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连明,系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奇台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诉王某、刘某、高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的审理结果要以该案的审理结论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圣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