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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刘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97-1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奇台县人,小学文化,现住昌吉市,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晓炯,男,汉族,奇台县人,大专文化,现住昌吉市,百川公司职员,系原告的儿子。委托代理人:董国文,系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奇台县人,高中文化,现住乌鲁木齐市,个体。被告:刘某,女,汉族,奇台县人,本科文化,现住:乌鲁木齐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连明,系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奇台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诉王某、刘某、高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的审理结果要以该案的审理结论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圣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