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3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被告人马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7月29日、2010年10月9日、2011年10月13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3年11月5日、2014年3月11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25日释放。被告人马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于2015年3月26日至4月2日间,至常熟市浒浦宝仙林酒店、支塘中心卫生院、碧溪卫生院等地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相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2060余元、价值人民币635元的香烟3包、手机1部。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补充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盗窃。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间,被告人马某先后至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支塘中心医院等地,采用卸窗栅、钻窗、撬抽屉等手段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206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635元的香烟、手机等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至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宝仙林酒家,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薛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2、2015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至常熟市支塘中心医院,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唐某等人放在检验科办公室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60元、三星牌S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硬中华香烟3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35元)。3、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马某至常熟市碧溪卫生院,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该院挂号室、防保组办公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佳能牌相机1部。2015年4月8日凌晨,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支塘镇圆缘网吧门外路面将被告人马某抓获。经讯问,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唐某、朱某、夏某、王某、李某的陈述笔录,被害单位相关人员谢某、苏某、彭某、凌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马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提取笔录,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销售单、发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兆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