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委托代理人辛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第三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第三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与对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825元,退付原告5825元。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