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叶国俊(系新会区南顺贸易行的经营者)、江门市新会区嘉兴旅馆、梁长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叶国俊,江门市新会区嘉兴旅馆,梁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负责人翁慧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叶国俊。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嘉兴旅馆。投资者叶国俊。被执行人梁长兴。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国俊、梁长兴、江门市新会区嘉兴旅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国俊、梁长兴、江门市新会区嘉兴旅馆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5000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2日的利息为2554.53元;2015年1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21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规定清偿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228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叶国俊、梁长兴、江门市新会区嘉兴旅馆送达执行通��书,限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叶国俊名下房屋暂未能处置。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伟雄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俊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