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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朱水福、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福,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211号原告:朱水福。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成意,该公司滁州分公司经理。被告: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西城河路鼓楼西街。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福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水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水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0元,由原告朱水福负担。审判员  王焕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