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X诉喻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刘X,女,汉族。被告喻XX,男,汉族。刘X诉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7月27日刘X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刘X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X承担。审 判 员 沙咸云代审判员 杨 璇代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