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华千姿纺织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千姿纺织有限公司,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金华千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芳。委托代理人:吴光大,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童乐中。原告金华千姿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本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用地协议书》,原告与两被告间为行政协议法律关系,现原告以两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协议为由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千姿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丽娜代理审判员 王 画人民陪审员 姜建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