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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1983年9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原石嘴山市石炭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4月15日,2015年4月17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侧门处以18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两个海洛因包子。2、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后门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两个海洛因包子,约定日后付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侧门处以18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两个海洛因包子。2、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某小区后门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两个海洛因包子。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的情况;4、单行材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流氓罪被原石嘴山市石炭井人民法院判刑的事实;5、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毒品的事实;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大武口区某小区向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张某乙、张某甲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刘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申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