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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季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64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王从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