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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继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继合,张培芬,陈明东,刘奎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合。被告张培芬。被告陈明东。被告刘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继合、张培芬、陈明东、刘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