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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02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长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