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02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长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振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