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榆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诉杨艳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杨艳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榆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环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长明,系经理。被告杨艳宾,住吉林省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单海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