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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城兆,徐味珍,湛江市华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城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全,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林城兆,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原审被告:徐味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湛江市华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城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