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卫与张佳清、杨晓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张佳清,杨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1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卫。被执行人张佳清。被执行人杨晓艳。申请执行人李卫与被执行人张佳清、杨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实际居住地。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佳清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99号19幢1单元10901室房屋,但该房屋以先后被太原中院、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眉山市中院及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封,本院隧作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张佳清名下有陕A×××××、陕A×××××车辆,业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无法确定车辆实际存放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李卫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660460元,申请人未受偿66046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