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芝雪、于丽丽与天骥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雪,于丽丽,天骥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3192号原告王芝雪。委托代理人于丽丽,原告于丽丽。被告天骥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层203-5室。法定代表人杨声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雪、于丽丽诉被告天骥丽湖(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芝雪、于丽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雪、于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芝雪、于丽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