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守礼与安徽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礼,安徽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628号原告:王守礼,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春斌,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守礼诉被告安徽阜阳市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礼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守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取4400元,由原告王守礼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