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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盈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盈富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156-1号申请执行人博罗盈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文寿旺。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国平。申请执行人博罗盈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盈汇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分理处账号80×××04的银行存款244268元。二、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