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娟与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高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张娟。被告: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5号北奥大厦409号。法定代表人:高民强,董事长。被告:北京金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F座18层。法定代表人:高民强,董事长。被告:高培红(曾用名:高培鸿)。本院受理原告张娟与被告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高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中的约定管辖对原告无约束力,本案应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8月18日,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北京金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十条约定:“甲、乙、丙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协议书约定了签订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该约定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据此,该管辖协议对转让合同受让人即原告有效,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北奥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涛审判员 李泽法审判员 吴士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左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