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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