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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梅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37号原告:梅某,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梅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瑨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