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魏游全诉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飞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游全,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杨飞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魏游全,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建光,职务不详。被告杨飞龙,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游全与被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飞龙、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游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游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魏游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祎男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人民陪审员 杨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德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