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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陈佬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沈泽耀,白洁,王韶鹏,李宁丽,王韶程,刘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道月泓,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陈佬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路。法定代表人沈泽耀,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泽耀,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银川陈佬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白洁,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哈尼族,银川陈佬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被执行人王韶鹏,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宁丽,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系王韶鹏妻子。被执行人王韶程,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蕾,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系王韶程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银川陈佬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沈泽耀、王韶鹏、李宁丽、白洁、王韶程、刘蕾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196.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3839元,共计16144035.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陈佬鸽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沈泽耀、王韶鹏、李宁丽、白洁、王韶程、刘蕾存款16144035.5元及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乔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雨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