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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977号原告姜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未邮寄),返还原告72元。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