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殷庚与李勤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庚,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51-1号申请执行人:殷庚,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殷庙行政村小殷自然村078��。被执行人:李勤,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大袁行政村大袁三队喜洋洋超市。殷庚申请执行李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勤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勤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勤银行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