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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达伟与王友掌、王端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伟,王友掌,王端强,王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527号原告:陈达伟。被告:王友掌。被告:王端强。被告:王友顺。原告陈达伟为与被告王友掌、王端强、王友顺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达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达伟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940元,由原告陈达伟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