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法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严志诚与崔安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诚,崔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严志诚。被执行人崔安军。本院在执行严志诚与崔安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836.27元,受理费50元,合计执行5886.2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安军系刑满释放人员,现下落不明,查询后又无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