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6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于建宏,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尹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