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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等与被告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王静原告宋敬森被告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尚城嘉苑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吕宪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宋敬森诉被告微山县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宋敬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宋敬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静、宋敬森负担。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