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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祥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民二庭拟稿人:事由:民事裁定书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020-1号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迁曹公路西侧,长丰快速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468350-6。法定代表人艾文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祥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837087-7。法定代表人刘维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祥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