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浙江富亿科技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亿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浙江富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斌。被告: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富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富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依法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浙江富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