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纪英与王成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英,王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纪英。被执行人:王万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英与被执行人王万兰(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5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5年8月3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2015)双执字第004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纪英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北礼贤路西,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纪英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