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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有兰与赵伟、杭守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兰,赵伟,杭守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641号原告:韩有兰,女,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守刚,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曾庆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有兰与被告赵伟、杭守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赵伟申请补充证据,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雅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