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曹明君诉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君,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曹明君,男,居民。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房映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君与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明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明君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706.00元,由原告曹明君负担。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