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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坤建盗窃、脱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坤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763号罪犯何坤建,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东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何坤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何坤建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黔南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何坤建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坤建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坤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7-2012.6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7—2014.9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坤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坤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