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荣芳、刘燕青等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芳,刘燕青,刘燕秀,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刘荣芳。原告:刘燕青。原告:刘燕秀。三原告之委托代理人:于波,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7号天鹅大厦3楼。负责人:殷允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琼琼,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