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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高继英与付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英,付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高继英。被执行人付保国。本院在执行高继英与付保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保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诸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