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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吉冬根与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冬根,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079号原告吉冬根。委托代理人钱国明,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明,被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许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冬根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冬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冬根承担。审 判 长  嵇晓红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