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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亭县。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冀BF70**号轻型普通货车顺乐北线由东北向西南行驶到前炕村路口时,与由北向东北左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冀BJ60**号三轮汽车相撞后三轮汽车失控与谢某某停在路边的冀B859**号面包车再次相撞,导致冀BJ60**号三轮汽车滑入路边沟内,造成崔某某、刘某某及三轮汽车乘车人朱某某、马某某、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崔某某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冀BF70**号轻型普通货车顺乐北线由东北向西南行驶到前炕村路口时,与由北向东北左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冀BJ60**号三轮汽车相撞后三轮汽车失控与谢某某停在路边的冀B859**号面包车再次相撞,导致冀BJ60**号三轮汽车滑入路边沟内,造成崔某某、刘某某及三轮汽车乘车人朱某某、马某某、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涉案三方已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崔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6.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95.9MG/100ML。7.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8.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9.证人刘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9日13时50分左右,他驾驶的冀BJ60**号三轮汽车行驶到前炕村路口时,与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后他的三轮汽车失控与一辆面包车再次相撞的事实经过。10.证人马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9日下午2点左右,她丈夫开着三轮汽车拉着她和她婆婆朱某某、儿子刘某某走到前炕村刚上公路,被一辆小货车撞上了。11.证人朱某某也证实了上述情况。12.证人谢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9日下午2点左右,他开着面包车送孩子上学,车停在前炕村附近正准备下车时,听到“咣”的一声,他的面包车被撞了,他下车后发现一辆三轮汽车在沟里,车上的人下来骂开小货车的司机,知道是两车相撞了,失控的三轮汽车失控后把他的面包车撞了。13.证人梁某某证实,2014年10月19日下午2点来钟,他岳父崔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在闫各庄的道上撞车了,他到现场后,发现崔某某的货车在公路上停着,崔某某坐在车里,路南侧的沟里有一辆三轮汽车,现场还有一辆面包车,听面包车上的人说,这两辆车相撞后,三轮汽车还把他的面包车撞了。1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4年10月19日1点多钟,在闫各庄前炕村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三轮汽车撞上了。15.调解书。16.被告人崔某某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多人损伤及三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