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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行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邹建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团,郭怀玉,郑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行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邹建团,男,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怀玉,男,汉族,1961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宗辉,男,汉族,1952年10月6日出生。关于邹建团申请郭怀玉、郑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怀玉、郑宗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调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