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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成军与孔秀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军,孔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陈成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孔秀贵,男,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陈成军与孔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孔秀贵支付案件款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000元(不包括迟延期间的利息),受理费122.4元(未执行),执行费5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秀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过多次“四查”,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博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