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龚小平与王毅、钱世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平,王毅,钱世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龚小平,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毅,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钱世秋,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钱世秋的工资收入采取了扣留的强制措施,但需一定时间才能扣满标的款,在等待扣留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烽杰 关注公众号“”